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國家標準(GB6566-2001)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筑材料,包括摻工業廢渣的建筑材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建筑材料 building materials 本標準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類建筑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材料。本標準將建筑材料分為:建筑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2.1.1 建筑主體材料 m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體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與水泥制品、磚、瓦、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砌塊、墻體保溫材料、工業廢渣、摻工業廢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種新型墻體材料等。 2.1.2 裝修材料 decorative 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內、外飾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頂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飾面材料等。 2.2 建筑物 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室內空間場所。根據建筑用途不同,本標準將建筑物分為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兩類。 2.2.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類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及購物等建筑物。本標準將民用建筑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筑: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兒所、醫院和學校等。 Ⅱ類民用建筑:如商場、體育館、書店、賓館、辦公樓、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展覽館和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2.2.2 工業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活動的建筑物。如生產車間、包裝車間、維修車間和倉庫等。 2.3 內照射指數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標準中內照射指數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標準規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IRa=CRa/200 式中: IRa ——內照射指數; CRa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00 ——僅考慮內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限量,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4 外照射指數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標準中外照射指數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達式為: 式中: Ir——外照射指數; CRa、CTh、Ck——分別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370、260、4200——分別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 釷-232和鉀-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限量,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5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質中的某種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C=A/m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單位為貝可(Bq); m——物質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 2.6 測量不確定度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范圍內的評定,即測量值與實際值偏離程度。 2.7 空心率 hole rate 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體積與整個空心建材制品體積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筑主體材料 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對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3.2 裝修材料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 3.2.1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3.2.2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r≤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內飾面,但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外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內、外飾面。 3.2.3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r≤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r>2.8的花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試驗方法 4.1 儀器 低本底多道γ能譜儀。 4.2 取樣與制樣 4.2.1 取樣 隨機抽取樣品兩份,每份不少于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 4.2.2 制樣 將檢驗樣品破碎,磨細至粒徑不大于0.16mm。將其放入與標準樣品幾何形態一致的樣品盒中,稱重(精確至1g)、密封、待測。 4.3 測量 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后,在與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采用低本底多道γ能譜儀對其進行鐳-226、釷-232和鉀-40比活度測量。 4.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當樣品中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于37Bq·kg-1時,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擴展因子K=1)不大于20%。 5 檢驗規則 5.1本標準所列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定型時; ——生產工藝及原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建筑主體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1條時,判為合格。 5.2.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2條進行分類判定。 6 其他要求 6.1 使用廢渣生產建筑材料產品時,其產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6.2 當企業生產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6.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本標準中規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制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 6.4 裝修材料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3.2條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別。 6.5 各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6.6 在天然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的建筑材料產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使用。 |
發布日期:201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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