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670-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場(店)、書店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營業面積在300m2以上和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m2以上的室外內場所、書店。 2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 標準值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溫度,℃ 有空調裝置 18~28 無空調裝置的 采暖地區冬季 ≥16 相對濕度,% 有空調裝置 40~80 風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顆粒物,mg/m3 ≤0.25 空氣細菌數 a. 撞擊法,cfu/m3 ≤7000 b. 沉降法,個/皿 ≤75 噪聲,dB(A) ≤60 出售音響設備的柜臺 ≤85 照度,lx ≥100 2.2 衛生要求 2.2.1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有機械通風設備。有空調裝置的商場(店)、書店,新風量不低于20m3/(h·人),進風口應遠離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擴建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數不小于1/6。 2.2.3 店內應清潔整齊。采用濕式清掃,垃圾日產日清。 2.2.4 店內禁止吸煙,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裝置,做到清潔無異味。 2.2.6 綜合商場內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等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并采取防護措施。 2.2.7 出售舊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應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舊衣物必須經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場(店)書店作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時應執行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3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河北省衛生防疫站、遼寧省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曉明、李長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國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