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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衛生檢測
             

            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GB/T 18204.6-2013

            第6部分 :衛生監測技術規范

            2013年12月31日發布         2014年12月1日實施

            1   范圍

            GB/T 18204的本部分規定了公共場所衛生監測的頻次與樣本量、質量控制、樣品送檢等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公共場所空氣質量監測與經常性衛生監測,其它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場所經常性衛生監測

            在公共場所營業期內,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衛生狀況進行的監測與評價。

            4 各類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頻次與樣本量要求

            4.1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場所

            4.1.1空氣衛生狀況監測

            4.1.1.1 監測頻次:空氣質量監測為1d,上午、下午各監測一次;經常性為隨機監測。

            4.1.1.2 監測樣本量:客房數量≤100間的場所,抽取客房數量的3%~5%進行監測;客房數量>100間的住宿場所的,抽取客房數量的1%~3%進行監測;且每個場所監測的客房數量不得少于2間,每間客房布1個監測點。

            4.1.2 飲用水衛生狀況監測

            4.1.2.1 飲用水監測:按GB5749執行。

            4.1.2.2 沐浴水監測頻次:隨機檢測。

            4.1.2.3 沐浴水監測樣本量:隨機選擇5間客房,各采集沐浴水樣500mL。

            4.2 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游藝廳、歌舞廳等場所

            4.2.1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等空氣衛生狀況監測

            4.2.1.1 監測頻次:空氣質量監測在場所監測1d,在1d中監測1場~2場,每場開映前10min、開映后10min和結束前10min各監測1次;經常性衛生監測只隨機監測1場,開映前10min、開映后10min和結束前10min各監測1次。

            4.2.1.2 監測樣本量:座位數量<300個的場所布置1個~2個監測點,座位數量300個~500個的場所布置2個~3個監測點,座位數量501個~1000個的場所布置3個~4個監測點,座位數量>1000個的場所布置5個監測點。

            4.2.2 游藝廳、歌舞廳等空氣衛生狀況監測

            4.2.2.1 監測頻次:空氣質量監測在場所監測1d,在1d中營業的客流高峰和低峰時各監測1次;經常性衛生監測為隨機監測。

            4.2.2.2 監測樣本量:營業面積<50m2的場所布置1個監測點,營業面積50m2~200m2的場所布置2個監測點,營業面積>200m2的場所布置3個~5個監測點。

            4.3 公共浴室、游泳館等場所

            4.3.1.1 監測頻次:經常性衛生監測在場所營業的客流高峰時段監測1次。

            4.3.1.2 監測樣本量:營業面積<50m2的場所布置1個監測點,營業面積50m2~200m2的場所布置2個監測點,營業面積>200m2的場所布置3個~5個監測點。

            注:場所營業面積應按不同功能(如更衣室、休息室、浴室、游泳池等)分別計算。

            4.3.2 游泳池水衛生狀況監測

            4.3.2.1 監測頻次:經常性衛生監測為隨機監測。

            4.3.3.2 監測樣本量:隨機選擇5個淋浴噴頭,各采集淋浴水樣500mL;在沐浴池選擇3個采樣點,采集水面下30cm處水樣500Ml。

            4.4 美容店、理(美)發店等場所空氣衛生狀況監測

            4.4.1 監測頻次:空氣質量監測為1d,在1d的營業時間內監測2次~3次;經常性衛生監測為隨機監測。

            4.4.2 監測樣本量:座(床)位數量<10個的場所布置1個監測點,座(床)位數量10個~30個的場所布置2個監測點,座(床)位數量>30個的場所布置3個監測點。

            4.5 體育場(館)空氣衛生狀況監測

            4.5.1 監測頻次:經常性衛生監測為隨機監測。

            4.5.2 監測樣本量:觀眾座位數量<1000個場所布置2個監測點,座位數量1000個~5000個的場所布置3個監測點,座位數量>5000個為場所布置5個監測點。

            4.6 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候車(機、船)室、餐飲等場所空氣狀況監測

            4.6.1 監測頻次:經常生衛生監測為場所營業的客流高峰時段隨機監測次。

            4.6.1 監測樣本量:營業面積<200m2的場所布置1個監測點,營業面積200m2~1000m2的場所布置2個監測點,營業面積>1000m2的場所布置3個監測點。

            4.7其它公共場所

            按照相應專業特點參照4.1~4.6的要求進行監測。

            4.8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各類公共場所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測按WS/T395中的要求的頻次與樣本量進行。

            4.9 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時,要連續監測3d,每次監測應采集平行樣品。

            5 公共用品用具監測樣本量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的監測樣本量按各類物品投入使用總數的3%~5%抽取。當某類用品用具投入使用總數不足30件時,此類物品采樣數量至少應為1件。

            6 現場采樣操作的質量控制

            6.1每次監測前應對現場監測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其內容包括監測目的、計劃安排、監測技術的具體指導和要求、記錄填寫等,以確保工作質量。

            6.2現場采樣前,應詳閱讀儀器的使用說明,熟悉儀器性能及適用范圍,能正確使用監測儀器。

            6.3 每件儀器應定期進行檢定,修理后的儀器應重新進行計量檢定。每次連續監測前應對儀器進行常規檢查。

            6.4 采樣的流量于每次采集樣品時,應設空白對照,采平行樣。

            6.5 使用化學法現場采集樣品時,應設空白對照,采平行樣。

            6.6 微生物采樣應無菌操作。采樣用具,如采樣器皿、試管、廣口瓶、剪子等,應經滅菌處理,無菌保存。

            7 樣品送檢要求

            7.1 采樣前或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每件樣品應標記清楚(如名稱、來源、數量、采樣地點、采樣人及采樣年月日)

            7.2 樣品(特別是微生物樣品)應盡快送實驗室。為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樣品的損失或污染,存放樣品的器具應密封性好,小心運送。

            發布日期:20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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